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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租用者要检查自行车?为啥不给70岁以上老人租车?(图)_
2026-05-28 直租网办公设备
公共自行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有机组成,主要解决市民日常公共交通出行的“首末一公里”问题。南京市公共自行车建设已有5个年头,记者从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768个,投入运营公共自行车2.09万辆,公共自行车日均使用量则达到9万多人次。
根据《南京市公共自行车发展专项规划》,计划到2017年,南京市公共自行车主城区网点增至1000个,车辆总量达到3.5万辆;全市的网点增至2000个,车辆总量达到7万辆,基本实现公共自行车服务全覆盖。
“公共自行车在国内属于新生事物,国内目前也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自行车管理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吴红兵说,公共自行车管理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撑,迫切需要制定政府规章,实现公共自行车管理有法可依。
据介绍,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市交通运输局担任本次《办法》的起草工作,6月10日、11日,市政府法制办分别组织了专家和部门论证会。会后根据与会专家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昨天提交听证的《办法》文稿。
《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昨天召开立法听证会
听证焦点
哪些地方应当设网点?
《办法》(听证会稿)中明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的设置“应当考虑区域人流、人口密度及交通集散、换乘衔接、出行需求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
1.服务公共交通出行原则:主要在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设置;
2.方便换乘原则:方便市民换乘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3.逐步推进原则:根据市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结合城市建设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推进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建设,逐步完善服务网点布局与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络相结合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参会代表:在商超、菜场多设置网点
南京工业大学学生陈思雨表示,她和同学曾做过调查,有25%的接受调查者表示,喜欢用公共自行车短距离出行购物,所以她建议在大型商超、菜场等地周边多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
多次参加听证会的南京脑科医院杂志编辑姚亦峰认为,设置网点应当多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不一定人多的地方使用率就高。”而南京城镇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吴亚明、农垦物业管理的张一多、南广学生管明珍都认为,高校周边应当多设立网点,方便学生使用,此外,在非热点地区也应当设立网点,可以通过减少车辆配比来调整平衡。
官方解释:不能用来替代私人自行车
对于上述意见,吴红兵表示,公共自行车也需要大量公共财政投入,它们要优先配合、衔接其他公共交通,方便大家乘坐公交、地铁后换乘,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不是说买个菜、看个电影也要公共自行车来满足需求,毕竟公共自行车不能替代私人的自行车。”
昨天下午,南京市政府法制办举行《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立法听证会,就《办法》(听证会稿)对公共自行车使用条件的设置是否合法、对公共自行车使用者的义务规定是否适当等事项进行听证,法律专家、交通规划从业人员、在校学生以及普通市民等8人参与听证会发言,另有30人参加听证会旁听。
东方卫报记者 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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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代表:破坏行为记入个人诚信系统
“目前的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就像没有牙的老虎,”顾大松教授说,应当设立具体处罚主体,可对破坏者实施警告、处罚等措施。也有代表认为可以对使用者设立等级制,对不良记录者加大收费力度。而张一多表示最好的方式还是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有的破坏者不一定是公共自行车的使用者,应当把破坏行为纳入社会个人诚信系统,可限制其购房、贷款等。
听证会上,市法制办表示,将会收集整理听证建议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办法》内容,并于十日左右在其网站(www.njzffz.gov.cn)公布反馈情况。
《办法》(听证会稿)中规定了对于恶意损坏、占有公共自行车行为的约束和惩处措施。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损、破坏、侵占公共自行车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共自行车运行秩序的行为。”同时规定“故意破坏、盗窃公共自行车设施,或者其他影响公共自行车运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0岁以上老人能否骑公共自行车?
《办法》(听证会稿)中规定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年满12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也就是意味着70周岁以上的老人在南京将不能骑公共自行车了。在昨天的听证会中,这条规定也成了听证代表们争议的焦点。
“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关于‘使用非机动车必须年满12周岁’的规定,”吴红兵说,在《办法》起草时参照了厦门、徐州、南宁等城市关于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年龄应当在12到70周岁之间的管理实践。“同时考虑到目前南京市对于超过70岁的老年人,实行本市范围内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政策保障。”吴红兵说:“最重要的出于安全方面考虑,70周岁以上老人相对而言骑自行车安全隐患较大,易发生交通事故。”
使用者应当检查所租自行车?
《办法》(听证会稿)“使用者义务”中规定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在使用前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性能正常,熟悉自行车性能和安全装置等。
如何处理恶意损坏公共自行车的人?
参会代表:检查应当是运营方的工作
“检查车辆是否完好应当是管理者的义务,而不是使用者的义务,”吴亚明表示,不少使用者例如学生、老人并不懂自行车性能方面的知识。
顾大松教授也表示,此条款不合适,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有代表则表示赞成此条款,认为这一条款是对应了“负责公共自行车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的维修、保养和更新,定期检查系统安全和网络稳定状况,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按照标准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保证车辆安全性能正常、标示标志齐全等运营单位职责”中的相关条款,体现《办法》制定的公平性。
参会代表:可以在合同上签免责条款
就此,部分听证代表对于这一规定表示赞同。“这个规定就像驾照就规定70岁以上不能申领一样,并没有任何问题。从安全的角度来考虑,老人最好出门选择坐公共交通。”
有部分代表提出质疑,认为如今老人总体身体素质在提高。“有些老人,身体比年轻人更硬朗,如果剥夺他们骑公共自行车的权利,是不公平的。”吴亚明建议,在办卡时当事人可通过提供体检健康证明来延长公共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在管理中也可与机动车管理办法接轨,老人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可获得公共自行车使用权。也有部分代表建议,可在办卡时签订免责的合同条款,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为70岁的老人办卡租借公共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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